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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研讨会在京举行
文章来源: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添加时间:2020/8/24 8:59:23 点击率:2868

8月2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在赵运恒律师的主持下,召开了“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顾问樊崇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等知名专家和部分大成律师参会,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同一案件中认罪认罚被告人和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分开开庭审理的庭审方式”之有效性进行了研讨。

近日,青海省某自治县人民法院“创新”庭审方式,在一涉黑案件审理中,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和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分别组织独立的发问、举证和质证。参加研讨会的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专家均认为,这种庭审方式违背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大幅降低庭审的效率,应属无效审判。大家意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庭审方式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种,对于有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案件,法律上并没有确立特别的审理程序。

而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也可能适用普通程序。但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未允许将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并且,在同案被告人有认罪有不认罪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虽然对认罪的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但是绝不等同于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别进行庭审。

二、违背了庭审四大原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明确了集中审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和诉权保障四大原则。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违背了上述所有原则。

第一,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审必须集中、持续进行。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对未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而言意味着案件的审理被人为地分割和中断。

第二,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分开审理意味着证据调查不全面,特别是缺乏同案被告人的对质,严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影响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正确实施。

第三,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法庭审判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通常来讲,程序分离主要适用于被告人逃亡而下落不明,部分被告人死亡或者因为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庭的等客观原因,认罪和不认罪并不是程序分离的标准和原因。

第四,违背了诉权保障原则。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将导致认罪、不认罪被告人无法互相参与到分别进行的庭审示证、质证程序,无法全面了解证据情况和庭审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对质权等诉讼权利。此外,在未经过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也侵犯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证据,只有经过举证、质证才可以查证是否属实。在查证过程中,必须听取同案被告人的意见,当同案被告人认为证据不真实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是可以提出质证意见的;否则,将直接影响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

此外,共同犯罪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有机整体,原则上不应分开审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如果分开审理则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例如,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只有在一同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查明。

尤其对于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有些犯罪事实并非其亲自组织、指挥、参与实施,有的犯罪事实甚至都不知情。如果组织者、领导者不能和具体实施犯罪的其他组织成员同庭受审,则导致组织者、领导者对相关犯罪事实完全不了解,根本无从进行有效的质证。而且,在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需要被指控涉黑的全部被告人集体参加庭审,才能有效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是否构成。若将认罪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由于在个罪审理环节已经出示过相关证据,所以控方在此环节,对行为特征方面的证据往往不再详细出示,导致同案被告人无法对行为特征的构成进行有效质证,影响到该部分事实的查明。

四、不利于对不认罪被告人的公正审理

将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的标准和根据可能产生不利于不认罪被告人的效果。将认罪和不认罪的被告人分开审理容易导致法庭对两者区别对待,特别是容易导致法庭认为不认罪被告人是态度不好,进而对其从严处理。但实际上,被告人是否有罪,与其认罪态度、是否认罪无关。人为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不认罪被告人特别是事实上无罪的被告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可能诱使无罪的被告人认罪。

由于被告人是否认罪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才可以查明,因此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分开审理也容易导致逻辑上的矛盾,即事实上不认罪的被告人进行了认罪处理,而认罪的被告人则进行了不认罪处理。这也导致对被告人处理上的实质不公正。

五、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本意,大幅降低了庭审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通过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方式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从宽处罚的目的。将认罪、不认罪的被告人分开审理的做法将导致在法庭调查环节,控方用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需要分别针对认罪、不认罪的被告人出示两次,必然导致庭审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并造成证据认定上产生诸多矛盾。对事实认定产生不同见解,可能促使被告人上诉,在整体上也同样降低了诉讼效率。

此次研讨会对实践中出现的“创新”审判模式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警示审判机关不得以“创新”之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裁判者,唯有严守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才能维护、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得每一个公民哪怕是犯罪分子,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愿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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