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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追踪与适用解读”
文章来源: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添加时间:2019/12/24 8:34:43 点击率:2091

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近日,《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也正式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永嘉信合伙人吉泽伟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业务专长,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法律追踪与适用解读,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注 意 事 项

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适用解读】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企业劳动用工方式呈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初见雏形,劳务派遣式用工、业务外包式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等方式与劳动合同式用工并存,也就说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的不一定是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仅需要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解读】企业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适用解读】劳动关系的维系和稳定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同配合。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告知劳动者与工作有关内容的义务,劳动者也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的义务。若一方或者双方均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的,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然,劳动者对于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拒绝说明。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适用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积极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生效,若只有一方签字,劳动合同不发生效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中某一处进行涂改的,不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涂改之处签字或者签字盖章确认。实践中,出现过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有涂改但未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在争议解决中无法证明一方主张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有涂改之处也需要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适用解读】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员工签字,待员工签完后收回后再盖章,或者单位先签字盖章后再发给员工,待员工签完后回收。这样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产生诸多隐性风险,如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另外,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有义务说明自身的基本情况,并且上述信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常作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几乎一致,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企业用工影响很大,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来选择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如单项工作任务、项目承包、季节性用工等可以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如保密性强、技术复杂、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可以约定的期限不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是,岗位职责为。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适用解读】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确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考量双方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因素。工作岗位的确定决定着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是考核劳动者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的基础,同时也是衡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基础。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若因劳动者未全面尽职履行工作职责,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员工相应的处理。当然,用人单位作出处理的前提是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适用解读】工时模式的合理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工时制时,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经营模式以及综合具体岗位的要求和特性进行选择。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有所差别,相对应的劳动者的报酬、休息休假也有存在差异。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适用解读】“加班”在如今的就业环境中就像是“家常便饭”。劳动者为加班所付出的能否得到相应的报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用工稳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还应当确保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能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适用解读】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条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劳动者休息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做好员工的各类信息的统计,以便合理安排员工带薪休假、产假等。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适用解读】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方面是受到多方监督的,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选择通过劳动监察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支付。这样可能使企业的声誉和资信状况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第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元。

【适用解读】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约定。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试用期工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论以上述何种试用期为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若因工作岗位的变动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调整工资的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调整的原因,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保。在社保入税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受到多方核查和监督,即便用人单位面临较重的成本压力,仍需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切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应缴纳社保的费用以现金或者其他补贴的方式发给劳动者个人。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适用解读】劳动者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不断在完善,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创新,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不论用人单位补充了何种保险,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可因补充其他保险而取消基本保险的缴纳。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情形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为员工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受伤害职工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的进步和长远发展需要依托劳动者工作能力、素质的提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才储备和安全、稳定、健康向上发展。用人单位应适时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需求,对员工进行由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在工作中也应当主动学习,参加相应的培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有技术生产业务或者存在技术工种业务的,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以确保劳动者熟练、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适用解读】在市场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劳动者选择工作单位时,除薪酬待遇的考量外,也开始注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尤其对于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或者可能会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来说,必须做好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身体锻炼,在高压、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保护自己,防范疾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适用解读】在生产活动中,因职工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防范安全风险。用人单位安排给劳动者的作业任务,劳动者应有清楚的认识和判断。对于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最终导致变更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需要劳动者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作交接时支付。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配合用人单位作出工作交接,则劳动者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如劳动者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财物、办公用品、资料信息等移交给用人单位。若劳动者离职时,存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为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置程序。当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结算、支付相关的费用,不得克扣或者拒绝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适用解读】不出证明、不移档案、不移保险,是很多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常用方式。《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不可因挟制、打击、为难劳动者而拒绝出具证明,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还会给自己带来劳动争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十五日内办理,该时限要求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掌握,在期限内办理完结。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适用解读】用人单位因工作的要求,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也可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要求的违约金,这也是除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唯一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握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要求,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切不可超越该范围约定竞业限制。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适用解读】《劳动法》中的“职业培训”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有区别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针对所有员工提升工作能力的制度,而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因某一工作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但约定服务期限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同时,用人单位也可约定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金,若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前离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已有的合同文本内容不足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双方均认为需要补充其他内容的,则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该条中进行约定。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尽量选择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则须启动劳动争议仲裁这个前置程序,不可为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管辖是相对确定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适用解读】合同中明确载明劳动者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有好处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旷工、不打招呼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员工,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书时,发现员工未留存联系方式和地址,或者所留的地址是错误的,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向员工送达书面文书。该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所记载的劳动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书面文书的地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向该合同当中确定的劳动者的地址送达了书面文书,即便劳动者未签收或者地址错误等退回,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送达义务。因此,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填写真实的能联系到自己的地址和电话。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故双方均知悉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由规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适用解读】劳动合同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注文章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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